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但与基本权限制的一般原理一样,即便允许国家机关为公益目的限制公民的信息权,如果不对限制行为本身进行限制,个人在数据时代下就会彻底被透明化和客体化。个人是在社会共同体之下发展其个性,个人信息也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而并非纯粹与个人相关……为了迫切的公共利益,个人在原则上必须接受对其信息自决权利的某种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传统隐私权的绝对保护不同,信息权的保护是相对的,个人自治并非其终极目标,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价值也同样要被纳入权利保护需考虑的范畴。
这一义务同样规定在2009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国家强迫(个人)提供涉及人身之资料,是以立法者于特定范围内且详尽确定使用目的,并且该资料对该目的而言是适合且必须为前提的。在分析了公权机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后,再回到疫情防控中对患者信息的披露问题。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理隐私在医患关系中应该是被予以特别保护的法益,这种法益也使医务人员负有加重的保密义务。因此,公布患者住址具体至楼栋和单元更有利于易感人群的提前知情和预防,更有利于公权机关提前介入,并有效进行预防诊治。
首先,公权机关必须明确规定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原则上禁止为供未来不特定目的而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在谈及隐私权时,下述认知相应也已获得一般认可:其一,现代意义上的隐私尤其是数据隐私已经不限于个人不愿意对外披露的信息,而是个人可被探知和记录的所有信息。应急状态可以根据形势的危急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和类型,从而做到分地区、分类型、分情况处理,切忌一刀切。
法治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有关公权力机关要结合部门职能,明确任务分工,依据法律授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工作,将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上述要求,在执法环节,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捐赠接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严格遵守法治原则,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三是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但是,任何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都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和基本权利为代价,都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底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始终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在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也要做好复工复产预案,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防控措施,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复工复产,从而推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将应急状态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六是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要注重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法治可以为紧急动员社会力量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
要在避免公众聚集的前提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全面压实普法宣传教育责任,切实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卫生防疫法律知识宣传,向社会公众讲明疫情实际情况、政府正在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和理由,增强群众依法处置疫情的理念。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进入 江必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 。
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秩序、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事项法律预先作出了明确授权,有些情形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不充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厉打击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物资调配运输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为有效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法律可以授予政府紧急行政权,包括:发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实行宵禁和新闻管制,实行互联网和通信管制,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举行会议等群体性活动,推迟举行选举,中止特定社会团体的活动,限制个别经济活动,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
广泛发动专职巡防力量、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扎实做好信息核查、政策宣传、排查帮扶、心理疏导、矛盾化解等基层基础工作,筑牢村庄社区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坚持合目的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
在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
应急状态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其应对机制也是将有效控制、化解危机作为基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
一是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建立统一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四是强化公众的自律责任,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有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政府机关要充分履行公益普法职责,将普法宣传融入疫情防控管理、服务和执法全过程,通过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警示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震慑违法分子,提高公众法治观念。
但是,在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下,政府必须发挥更加鲜明的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和资源,加大投入和力度,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通过行使紧急行政权,采取某些特殊应对措施,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完全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局限。法治可以为应对紧急事件提供比较科学的方案。
要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适时发布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执行相关案件,有力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犯罪行为,尤其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
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其他疫情防控材料,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全面深刻把握法治在应急状态下的意义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述。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依法治国应当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作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法治不仅对常规状态下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紧急情况下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包括疫情防控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也必须予以尊重,不得任意进行非法限制和侵害。
人民法院要按照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常规状态下,公权力运行一般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私权利行使一般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
对应急期间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二是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